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75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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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75节 (第3/6页)

枪使?管他呢,反正租赁公司的案子大概率是落不到自己手里的,他们喜欢窝里斗就斗吧,如果刘经理上位了,说不定自己真能捞到些案子做。

    方毅还是很拎得清的,就算公司是于满堂和高金兰的,那又怎样,他们两口子是不会管下面子公司的案子委托给那位律师的。水至清则无鱼,他们适当的放权给下面公司的老总和副总就是为了给他们一点甜头,让他们给自己赚钱,只要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说‘不严重’损害公司利益)他们两口子是不会插手干涉的。

    刘元从饭店回去后,怎么琢磨都觉得这是一个绝佳的时机,于是他开始着手制定“落井下石”计划,打算团结公司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借着这次五员工劳动仲裁的事,把签劳动合同违规的事翻出来,在关键时刻给李副总来一下子。让他彻底下台。

    周三的时候,市中院给方轶打来了电话,袁伟的诈骗案判决出来了,让他过去取。挂断电话后,方轶将判决下来的事告诉了袁长征,两人约定次日上午过去中院取判决书。

    方轶本来想找孙主任请假,将去市里取判决的事告诉他,但是不知道孙主任是怎么回事,这几天总是神神秘秘的,有时一天都不在所里。

    见不到人,方轶只能给他发微信,告知次日去市里的事,孙主任回复知道了,注意安全。

    次日上午十点半,方轶和袁长征一脸喜色的走出中院的大门,袁长征握着方轶的手表示感谢,他儿子袁伟的案子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伟与被害人之间达成退赔协议,但并未即时履行,因此不符合“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一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属法律适用错误。

    但是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方轶的辩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从有利于被告人出发,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诈骗数额宜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因此,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判决内容袁长征看到了,此时他心里一直在后怕,如果按照之前那位赵律师的思路,以双方签订退赔协议为主要理由,现在恐怕二审法院要改判袁伟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了。多亏了赵律师被抓,才让他有机会聘请方律师为袁伟提供辩护。真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啊!

    袁长征还是低估了中院法官的专业能力,即便他没有请方轶为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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