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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556 (第2/3页)
者,杖一百徒三年。至于未造成被害人受伤的,首犯杖一百徒三年,从犯杖一百。所以爱娘苟延残喘,保住了小命,按说按着朝廷律例,袁氏是必判绞监侯的。而斩同绞相比,虽然斩刑受刑者受到的痛苦比较少,但在死刑等次上,斩刑是要重于绞刑的,这与当下社会传统观念息息相关,毕竟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也。绞刑的执行,并不需要断首裂体,能保留一具完整的尸体,等次自然较轻。而不管是绞监候,还是斩监侯,实际上都是一种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当下朝廷有专门处理绞、斩监侯的会审制度,一是秋审,二是朝审。经过复审,其处理结果大致有四种:情实,也就是罪行属实,应当处决;缓决,指情节虽然属实,但危害性不大,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往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侯办;可矜,意味着虽然情节亦是属实,但有值得怜悯的情节,一般可减为流刑同徒刑;留养承祀,则是指虽然案情属实、罪名恰当,当因父母、祖父母等尊亲属无人奉养,或无人继承祭祀,需要留下来奉养同祭祀,所以对嫌犯处以杖刑,戴罪回家尽孝,待父、祖去世或有人奉养祭祀的辰光,再来接受刑罚。而事实上,通过秋审同朝审,一般都会减免大部分斩、绞监候嫌犯的死刑。家里头一众小字辈们,在袁氏收监的辰光,就已是把刑律中的人命一项倒背如流了,甚至于还翻遍了他们所能找到的一切旧规,还全部摘选出来,装订成册。确有泰半小字辈都认为袁氏依谋杀伤而不死例,或因拟绞监候,但酌情下来,袁氏确有值得怜悯的情节,何况还有婆婆需要奉养,有女儿需要抚养,或许就能戴罪回家尽孝,也或许,可以收赎……但小和尚不同意。这是他头一次这样立场鲜明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同时亦是义正言辞的反驳兄弟们的观点。在他看来,朝廷刑罚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对事不对人。一个罪犯应该因为他做了甚的而遭受甚的惩罚,而不应该因为他是什么人而遭受甚的惩罚。大堂哥同六哥都支持小和尚的看法……只花椒同丁香却是一个字儿都看不进去,一个字儿都听不进去的。哪怕在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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