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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零之读心神探 第138节 (第4/6页)
高广强也及时肯定了赵向晚和其他组员的表现:“向晚你重点对心理学进行研究,祝康研究足迹学,黄元德现场勘查细致认真,大家一起进步。” 祝康对足迹学入了迷,黄元德对痕迹学感兴趣,这一回现场痕迹检测与犯罪供述高度吻合,反馈速度很快,两人有很强的成就感。 祝康说:“果然是一胖一瘦两名少年、一名青年,身高、体重也都符合计算公式,以后就可以用这一套方法来对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推测,太好了。” 黄元德略有遗憾:“切肉刀上的指纹只找到一组费思琴右手指纹,没有项裕的指纹存在。但是项裕坚持说握住费思琴的手,刺入费永柏左胸,这句话是否真实,并不能从指纹上反应出来。” 朱飞鹏最近看了不少关于指纹的研究成果,提醒他:“如果有外力介入,虎口处印痕、指纹深浅、方向上应该会有变化吧?我们可以对比试试。” 黄元德豁然开朗:“有道理!我们等下就会痕迹科实验一下。” 重案组成员更倾向于支持费思琴的口供:是费思琴主动执刀伤了费永柏,而不是项裕强迫她动手。但因为两人供述不一致,就必须在细节上更深入、更谨慎。 “何明玉你这回做的笔录特别漂亮,一目了然,看来是跟组长学了点本事啊。” “朱飞鹏,这回的切柄指纹如果你能根据虎口痕迹、指纹深度变化来判断是否有人强迫,那可以写一篇小论文了。” “提到论文,好像上次向晚还发了一篇和微表情行为学有关的?要不,以费思琴为案例写一篇关于多重人格的心理学研究论文吧?” 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地讨论着案情,玫瑰花的馨香随着吊扇的旋转扩散开来,心情渐渐好了起来。 不知道是谁说了一句:“费思琴到底应该怎么办?” 这一下,所有人都犯了难。 就连最有主意的赵向晚都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 朱飞鹏找来法律条文,读给大家听。 “根据刑法第18条,第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第二,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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