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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188 (第3/3页)
不肯招供,可否对其用刑?当然,用刑不仅需要通过陆辞同意,而且刑具、用刑部位、等级都有具体规定,不能随便施行,更不能致其死亡。但就这样,也够让这昔日威风的拦路虎,狠狠喝上一壶了。王状虽不是硬骨头,但也知道此时万万不能招认,便咬牙撑了下来。陆辞听了林楼汇报后,淡然提醒道:“现是罪证确凿、人证物证俱在,可以根据罪证定罪,不必非让他招供的。”相比起不敢确定这点的林楼,陆辞倒是一早就清清楚楚。但在林楼来问他是否能用刑时,他故意未先说出口,而是在用过刑后,才出此言。就让好不容易熬过刑罚的王状,一番努力付诸东流。最后听得‘脊杖二十,配役通州海岛,面刺七分’’的判决时,一直天不怕地不怕的王状,也赶到了寒毛直竖的恐惧。他自是不服。犯人一旦不服判决,按照宋律,是可提起上诉的。自数十年前,‘不得越诉’的条律出来后,人犯大多都只在录问或宣判时称冤,求翻异了。王状自也不例外。然而真正到了宣判那日,当他强打起精神,欲向那位新任的陆知州称冤时,却看到了比最可怖的噩梦,还来得令人绝望的一幕。——眉目俊美,面如冠玉的陆知州,竟是如此的眼熟……作者有话要说: 注释(今天的全出自):1.犯人如不服判决,可以提出上诉。上诉,一是在录问或宣判时称冤,叫做“翻异”,向原审判机关申诉;二是宣判后向上级司法机关申诉。宋初,上诉可以直赴京师击登闻鼓或邀车驾向皇帝申诉,后来因直诉的人太多,至道元年(995)乃规定“不得越诉”,而必须先经所在州县、监司;不受,才能向登闻鼓院、检院申诉;鼓院、检院不受,才能向御史台乃至皇帝申诉。京师地区则先向纠察司申诉;不受,再向鼓院、检院等申诉。上诉有时间限制,北宋规定为半年2.用刑:审讯过程中,如果犯人不肯招供,法官可以用刑逼供。从县法司到大理寺,均可用刑,但用刑必须是长官同意,而且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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