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84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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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84节 (第5/6页)

   看着吴小清欢天喜地的离开办公室,顾清平一阵心痛,那条项链本是他送给家里母老虎的,价格着实不便宜,现在好了……,哎,女人啊……只能再买一条了。

    第192章 春风吹战鼓擂,这个时代谁怕谁呀!

    今天是李松的行政诉讼案子二审开庭的日子,之前中院通知方轶早上九点半开庭,前一天下午约了当事人,所以方轶不得不起个大早,往市里赶。

    方轶拿出案卷后,将所需物品摆在了被上诉人席上,他看了一眼对面的上诉人席,这次只有方面大耳男律师一个人,估计上次参加庭审的赵警官心灵受到了伤害,这次不来了。

    二审法院的合议庭由三名法官组成,居中坐着的是一位四十多岁的女法官,齐耳短发,一脸的英气,她是主审法官;左右各坐着一位男法官,年龄看起来也就三十来岁。

    ……

    “上诉人,请陈述上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女法官道。

    “上诉请求:一、撤销区人民法院的[2013]冀0113行初63号行政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判令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查明,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十三时许,被上诉人在家中吸食dp,经尿检呈吗啡阳性,经鉴定为吸d成瘾严重。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松的供述、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做出对被上诉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作为处罚依据的重要证据,对原告李松的询问笔录等,在程序上明显违法,不足以采信,故虽然被上诉人李松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的尿检呈阳性,但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李松曾于二零一三年六月一日吸食dp的事实,判决撤销上诉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做出的询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中被上诉人对其在自己家中吸食dp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与当日的尿检报告呈阳性的事实互相印证,被上诉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签字确认。

    因此该询问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尽管询问的警员与录像中出现的警员不一致,但上述证据完全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的违法事实。

    虽然在整个过程中,询问的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等程序上的瑕疵不影响,也未侵害到被上诉人的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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