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72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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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72节 (第2/6页)

院的指导精神,和解制度有三个原则:第一,自愿原则;第二,即时全面履行原则;第三,禁止反悔原则。

    其实在您与对方签署的和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对方就不能再反悔,即便对方真反悔了,法院也不会支持。所以您一开始的担心就是多余的。

    您的问题涉及第二个原则,即时全面履行原则。

    说实话,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款项能否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等问题,各法院存在分歧。这也可能就是县法院适用减轻处罚,判您儿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原因。”方轶解释道。

    “按照您的说法,一审法院的判决未必就会被二审法院改判,二审法院还是有可能维持原判的,是这样吗?”听了方轶的话,袁长征心里稍微踏实了一些。

    “有这种可能性,当然这里面运气成分居多。

    但是根据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如允许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款项,将会使法院对被告人的从宽处罚建立在尚不确定的事实基础上,一旦被告人获得从宽处罚后,拒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赔偿义务,受上诉不加刑原则所限,二审法院是不能加重其处罚的。

    另外,由于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无疑会损害裁判权威,也会使被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所以二审法院会不会改判,我不好说,但是我建议您做最坏的打算,不要太乐观。”方轶道。

    “嗯,我明白您的意思,一审时我们就是太乐观了,结果我爱人到现在还无法接受我儿子被判刑的事实。”袁长征明白方轶的话是对的,凡是都有可能出现例外的情况,要做好充足的准备。

    第163章 不得不防啊!

    “另外,根据您的讲述,检察院的另外一个抗诉意见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检察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只是对刑事诉讼相关程序进行解释,一审法院根据该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直接减轻处罚错误。减轻处罚应该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我觉得检察院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而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都应该属于‘从宽处罚’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正是上述规定的具体化,第五百零五条关于刑事和解案件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刑事处罚的规定,均属于第二百七十九条“从宽处罚”的范畴。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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