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_律师本色 第59节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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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本色 第59节 (第2/6页)

万六千多元。证明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存在账目往来,第三人转给被告的款项不是赠与,其中包括同居花费和欠款的归还。

    以上聊天记录均有公证机关的公证书。举证完毕。”方轶道。

    “原告质证。”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被告与第三人的qq和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关联系、合法性原告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即便款项的出入时间相符合也不能说明第三人支付的款项就是专门用于支付日常开销的。如果真是用于支付日常开销,第三人完全可以代被告支付,没必要绕弯子。

    第二份证据,被告的租房合同和支付租金的银行转账记录,原告认为该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支付租金是用的自己的钱还是用的第三人的钱不确定。

    第三份证据,被告与第三人分手前的聊天记录,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两人口头上这么说,但是并不代表实际中就是这么做的。

    第四份证据,第三人向被告借款的qq及微信聊天记录及转款记录,原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这是第三人与被告间的借款纠纷,应另案处理。”原告律师道。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她虽然经验不足,但是从方轶提供的证据中她已经对整个案情有了初步判断,之前原告来找她时,所说的话是存在偏差的,比如原告和第三人故意隐瞒了,第三人向被告借款的事。

    但是她接受了委托,就要替当事人说话,即便知道了真假对错又怎样,她的工作不是去探讨案件的是非曲直,而是去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虽然她的心里也很矛盾,但是她必须这样去做。

    “第三人质证。”女法官道。

    “我认可被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但是对证明的内容不认可。完毕。”第三人道。

    “不认可的理由是什么?”女法官问道。

    “我……我跟她聊天归聊天,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我给她的钱就是赠与。”第三人眼神恍惚,时不时的瞟一眼坐在原告席上的自家媳妇。

    “原告,你们说第三人转给被告的钱是无偿赠与,除了已经提交的证据外,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些钱是无偿赠与?”女法官问道。

    “没有其他证据,这十五万三千元,是分批转的,小额的款项一二百元,大额的款项三五千元,因第三人和被告双方存在非正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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