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大 中 小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律师本色 第53节 (第5/5页)
,前往被告四s店看车。因原告本人没有京城的购车指标,无法购买车辆上牌。被告四s店销售人员告知,原告可以借用或租用朋友闲置的京城车牌,并以出租方的名义与被告签订购车合同,然后再与车牌出租人签订协议,约定车辆归原告所有即可。 此后,原告找到了其好友朱明,以朱明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购车合同,并支付了购车定金三万元。后因朱明不同意出借车牌,拒绝去四s店办理后续的购车手续,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还定金事宜,但均遭被告拒绝。迫于无奈,原告将被告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完毕!”方轶将起诉状念了一遍。 “被告进行答辩。”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原告代替他朋友朱明来我店中买车,看中了一款汽车。后来,原告的朋友朱明与我们签署了《车辆销售确认单》,并刷卡支付定金三万元。此后没多久,我们联系朱明提车,朱明拒绝到我们店里交尾款、提车,导致双方签署的合同无法履行。 我们认为,合同不能履行是原告朋友的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无关,被告不同意退还定金。”程经理道。 “现在进行举证质证。原告举证。”田法官看了下案卷,说道。 “第一份证据,《车辆销售确认单》,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车辆买卖关系。 第二份证据,刷卡交易记录,证明原告依据约定向被告刷卡支付了三万元定金。 第三份证据,原告与被告销售人员的微信记录,证明被告知道原告无购车资格,建议被告借名买车。 举证完毕。”方轶道。 “被告质证!”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第一份证据,《车辆销售确认单》,我们认可。 第二份证据,刷卡交易记录,我们也认可。 第三份证据,我们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是该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被告完全不知情。 完毕。”程经理道。 “被告进行举证。”田法官道。 “被告没有证据。”程经理道。 “被告,我问下,你们与朱明签署《车辆销售确认单》时,是朱明本人到场的吗?当时都有谁在场?”田法官看向被告席。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