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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43节 (第6/6页)
。 被告人刺伤廖耀光后逃走,后到了县公安局主动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刺伤廖耀光使用的折叠刀一把; 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报告; 四、玉龙小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赵玉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田故意刺伤执行公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当众故意杀害执法人员,建议对赵玉田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方轶听着检察员宣读起诉书,手中的铅笔不断在辩护词上写着,记着。按照以往经验,被告当众杀害公务人员的一般都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自从二零零六年崔案后,这种情况有了稍许的改变,也有被判处死缓的。 但是看今天这架势……,方轶不知道能否保住赵玉田的性命。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主审法官看向前面坐在椅子上的赵玉田。 赵玉田抬起头两眼无神的看向法官,声音低沉道:“听清楚了,我没有异议。” “公诉人是否需要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法官接着道。 “不需要询问。”陈检察官道。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法官看向方轶道。 “需要。”方轶看向赵玉田:“被告人,事发当天都发生了什么,能否将当时的情况讲述下?” 赵玉田没有看方轶,声音毫无感情色彩:“我当天在一个小区门口卖苹果……” 方轶静静的听着,赵玉田所说与之前的表述一致。 “你当时是怎么想的,为什么要拿刀伤人?”方轶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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