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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婚配合法化的世界-美妈给我生三胎】(3续) (第3/14页)
的雄猴子在获得大量食物并吃得「脑满肠肥」 之后,也会「饱暖思淫欲」,从剩余的食物中拿出一点,付给什么都没 抢到而饥 肠辘辘的雌猴子,支付「嫖资」后强行与雌性猴子亲热,对方竟非常顺从。之后 ,这只雌猴子坦然地吃起了「卖淫」得来的葡萄。 一些认知心理学实验表明,「卖淫嫖娼」属于动物性的本能。正如伟大学者 马克思所言:「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自然的关系」,而如何对待这种 关系有助于判断人在多大程度上摆脱了动物性,成为有道德的存在。把异性当作 淫乐的工具,「这表现出了人在对待自己本身方面所经历的那种无限的堕落。」 但马克思并没有止步于对卖淫嫖娼现象的道德批判,而是把矛头指向了造成这种 现象的经济社会条件,即生产资料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多数人只能出卖自己劳动 或者出卖自己身体的社会制度。他指出:「卖淫不过是劳动者的普遍卖淫的一个 特殊的表现,而由于这种卖淫是一种不仅包括被迫卖淫者,而且包括逼人卖淫者 的关系,并且后者的下流无耻远为严重,所以,资本家等等,也包括到卖淫这一 范畴中。」 恩格斯则在中把卖淫嫖娼称为「文明时代」 对「一夫一妻制」的补充。只要阶级差异存在,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尚未消除,婚 姻和卖淫对于女性来说很难说哪个更好。他指出,权衡利害的婚姻无异于「最粗 鄙的卖淫……妻子和普通的娼妓不同之处,只在于她不是像雇佣女工计件出卖劳 动那样出租自己的肉体,而是一次永远出卖为奴隶。」 「华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关于「卖淫嫖娼」行为的概念以及如何认 定,相关法规并未给予明确规定,也只是笼统地规定「卖淫 、嫖娼的,应给予治安处罚」。实践中,相对较为明确地解释只有最高人民法院 和公安部分别下发的答复和批复意见。如最高院在《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1999]行他字第27号)中指出「卖淫 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 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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