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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二十九) (第12/13页)
「我开车来的,你们先走,我压后确定你们安全回宿舍。」 老师澹澹地笑着,我四处张望却看不见老师的奥迪(我总算知道四个连环圈 圈是A2B中的那个A,老师真有钱!)于是我们双双坐上机车,打算回宿舍 睡觉了,在我发动机车的瞬间,我回头看了老师一眼,她面无表情,在黑夜中规 律地用缓慢的频率挥着手,像主人在跟客人告别一样。 隔天一早,在九点的刑总课之前,我急着跟老师解释我昨晚没有戏弄她,甚 至当着大家的面偷偷干她;一切都是那几个畜牲的阴谋。 于是我清晨便到她的宿舍前等她出门。 看到她准备出门的身影,我连忙敲门问:「请问老师,如果有对男女朋友, 女朋友无法回头看见男朋友确实的身影,而后方却有人模彷男朋友的声音,然后 从后方与女方性交,让女方误以为与女方性交是男朋友,请问犯了什麽罪?」 「蛤?」 一大清早,眼睛还稍微肿肿的陈湘宜老师,听见我这问题,应该知道我在暗 示她昨晚的事,但她很认真地思考后,回答:「从文义上解释当然不会是强制性 交罪;至于趁机性交罪、刑法225条项的法条内容:对于男女利用其精 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刑法是很严苛的,当然也不能类推适用说女朋 友被骗是精神障碍或心智缺陷,所以也不算趁机性交;至于早该废除,现今社会 难以用到的刑法229条项:以诈术使男女误信为自己配偶,而听从其为 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你的前提是男女朋友,并不是配 偶,所以也不成立。 」 老师揉了揉眼睛,打了个哈欠后道:「可能勉强成立诈欺得利罪的不作为犯 吧?339条诈欺罪的第二项,诈欺得利罪: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 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把性服务解释成民法上的劳务?但是是别人提供性服务也不是女方 提供啊,女方只有被动被干的话?而且性服务能不能类推适用解释成财产上 的利益,我想大部分教授都会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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