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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刑法课(二) (第17/19页)
和其配偶,随时可能让女性在非性交的状况下怀他人的小孩导致血 统的不纯正。」 是啊,我该怎麽跟师丈交代啊。 「所以,」 老师说着合起双腿跳下课桌,无暇擦拭由阴道内潺潺流出的精液,拿了几张 面纸往胯下塞着、夹紧,便裸着下半身便继续在白板上写着提要;而面纸与老师 胯下紧密接触的部分,正逐渐地被我的精液濡湿着呢,像入了水的夜市捞金鱼摊 子的纸网,颜色从光亮纯白到略显透明,只不过别人捞金鱼,我捞的则是老师的 鲜美鲍鱼。 「依我的解释,接合当然包括单纯的接触,不一定限于插入的状态;否则两 个女孩阴户对阴户(俗称磨豆浆)的同性间行为也不会是性交,光伸出舌头舔弄 阴茎、而不将阴茎插入口腔的情况也不会是性交,刚刚小平那次处男的射精也不 是性交了;将使得强制猥亵和强制性交的界线暧昧不明,也不符强制性交罪的立 法源由。不过,所谓接触式的性交应该要局限在可能引起男女生殖器部分的性病 传递、或导致怀孕的前提,例如阴户与阴户的接触,龟头与阴户的接触或肛门与 口腔、龟头、阴户的接触等等等。所以说,构成要件的明确性非常重要,如果构 成要件的定义暧昧不明,解释也一定要相对严谨,仅能止于解释,而不能流 于类推适用。」 「之前台湾发生一件桉例:某位女子遭男性强制为该嫌犯以舔龟头的方式口 交,最后法官以强制性交罪判决。如果依老师的看法,根据严格的罪刑法定主义 ,那位男性应该只该当强制猥亵罪。老师认为条第5项既然规定的是:称 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 、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 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合之行为。那该男子的行为并不该当款,因 为他的生殖器没有进入或接合口腔,只是令人以舌头接触他的生殖器。 口腔的范围应指嘴巴内的腔室,而不包括已伸出嘴巴的舌头。而第二款无关口腔 ,更不该当。」 「虽然法院的判决符合人们的法律感情,绝大多数的人都会认为这样才是大 快人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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